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委发布的《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市盐道街小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盐道街1号 第四条 办学形式:国有公办 第五条 举办者:成都市锦江区教委 第六条 性质:全民所有制 第二章 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主要任务 第七条 办学宗旨: 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培养二十一世纪的优秀人才。 第八条 培养目标: 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九条 主要任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区政府、教委领导下,组织并保证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班额以不超过50人为宜。 班级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区教委批准后,可准其休学。 学生休学的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程度并征求本人意见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并经教委行政部门核准符合条件者,应及时妥善安置,学校不得无故拒收。 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三条 学校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取消留级制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年级不准留级。 第十四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为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应健全学籍管理,学籍档案齐备,各种报表齐全;按规定的手续办理转学,有关证明齐备;规范使用初等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素质报告单、毕业证等。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八条 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十九条
学校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条
学校要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寄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促进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并报区教委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报区教委批准。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它社会活动亦不能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能超过6小时。不得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上课,更不得收费上课,有偿补课。 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四十分钟以内,五、六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一小时以内的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开设的课程,每门只准使用一本经审查通过的教科书。学校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教材以外的教辅材料、图书、 报刊和学生用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期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其它学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取消百分制。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它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应上好音乐、美术课,其它学科也要从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的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社区服务站、少年宫和青少年科技馆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读书活动、评奖活动等。 第五章 人事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一人,副校长一人,主任五人,教师和其它人员若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行政负责人,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校长由区教委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党支部审议,报区教委批准、聘任;教导(总务)主任由校长提名,党支部审议后由校长聘任,并报区教委备案;年级组长和教研组长经校长和副校长与有关处室主任协商后由校长聘任;其他教职工由各处室主任和年级组长协商进行合理组合后,报校长聘任。 第三十二条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校长应充分注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创造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法规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及职责由学校按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行政工作第三十八条 根据学校规模,内设教导室、总务室、厂长室、教育科研室、现代教育技术室等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学校制定其具体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大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设常设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在学校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要依靠学校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女小组、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全工作、学习、会议等制度。 学校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定期向区教育部门上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应向主管部门区教委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七章 校舍、设施及经费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区教委负责按有关政策提供,学校也应自筹部分资金。 学校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区教委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区教委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可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免收学费,根据政策收取杂费。学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多渠道筹集资金。严禁采取向学生摊派钱、物的做法代替勤工俭学。学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行政会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区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条 学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设立校医室,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进行体检。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身理、心理特点。 要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安全工作,制定安全条例,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同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利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学校应成立家长委员会,使其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建议。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 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大会审议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区教委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必须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委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成都市盐道街小学。 二OOO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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